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

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

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及《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,持续稳定的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 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
    1、会长单位:25000元/年
        2、副会长单位:20000元/年
        3、理事单位:10000元/年
        4、会员单位:5000元/年

第五条 经费用途

    1、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
        2、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        3、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
        4、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        5、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        6、出版信息费用
        7、财政上缴费用
        8、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责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。

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限期缴纳会费

(二)予以通报

(三)限制其行使《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。

第十五条 本“办法”经2022年2月25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